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 附相關資料,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專任負責人。 二、登記地址及聯絡方式。 三、顧問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變更,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第一項第三款顧問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核定,並予以登錄 前,顧問機構不得使其執行顧問服務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