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第 13 條
顧問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如附表五),檢
附相關資料,於變更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專任負責人。
二、登記地址及聯絡方式。
三、顧問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變更,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之方式登錄系統。
第一項第三款顧問人員之變更,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核定,並予以登錄
前,顧問機構不得使其執行顧問服務業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