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資團體辦理技能競賽及個人或組隊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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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勞資團體,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年
      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收據並彙整支用單據正本(黏貼憑證用紙
      頭註明受補助單位,並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如附件八至附件十二)及相關資料(大會手冊、得獎名單、出席人
      員簽到冊、活動照片及執行績效報告),報送技檢中心辦理請款。
      經本署核定補助之個人或組隊,應於競賽結束後三十日內,且於當
      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檢附支用單據正本及相關文件、資料,報送
      技檢中心辦理請款,並由技檢中心製作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
      至個人帳戶。
      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
      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構)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
      (構)實際補(捐)助金額。
      第一項支用單據正本,於審核後,將支用單據正本依受補助對象退
      還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
      受補助之勞資團體、個人或組隊經依規定退還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
      單據者,應依有關規定妥善保存,並須配合技檢中心建立之控管訪
      視機制作成相關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