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害性化學品評估及分級管理技術指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
13
十三、雇主應建立定期稽核與管理審查之頻率、作法及程序,以確認評估
      與分級管理實施計畫之執行成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