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監測機構應依下列規定事項完成監測報告:
(一)監測報告應包括所有監測結果,及所有應瞭解及描述結果之資訊
。監測結果之記錄事項應涵蓋法規要求,並包含下列資訊,無法
涵蓋者應可索引個別文件,以證明所執行之工作。
1.文件識別:發行日與唯一識別。
2.監測機構名稱及認可編號。
3.客戶識別及會同人員姓名。
4.監測人員的資格文號及簽名。
5.監測處所描述:監測處所應涵蓋於可檢索之監測計畫中。
6.所使用監測方法及程序之識別或簡述。
7.監測所使用儀器及設備的識別。
8.監測現場之環境條件與狀況描述及影響結果之說明。
9.聲明報告未經監測機構及客戶同意應不得複製。但全部複製者
,不在此限。
(二)監測機構應有審查監測報告之程序,並由負責審查及發行人員簽
署或核定。
(三)修改已出具報告者,其替代報告應能識別,並依本點要求記錄及
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