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管理手冊之內容及記載事項規範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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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監測機構應依下列規定事項完成監測報告:
  (一)監測報告應包括所有監測結果,及所有應瞭解及描述結果之資訊
        。監測結果之記錄事項應涵蓋法規要求,並包含下列資訊,無法
        涵蓋者應可索引個別文件,以證明所執行之工作。
        1.文件識別:發行日與唯一識別。
        2.監測機構名稱及認可編號。
        3.客戶識別及會同人員姓名。
        4.監測人員的資格文號及簽名。
        5.監測處所描述:監測處所應涵蓋於可檢索之監測計畫中。
        6.所使用監測方法及程序之識別或簡述。
        7.監測所使用儀器及設備的識別。
        8.監測現場之環境條件與狀況描述及影響結果之說明。
        9.聲明報告未經監測機構及客戶同意應不得複製。但全部複製者
          ,不在此限。
  (二)監測機構應有審查監測報告之程序,並由負責審查及發行人員簽
        署或核定。
  (三)修改已出具報告者,其替代報告應能識別,並依本點要求記錄及
        證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