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4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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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一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以參賽人數之
        二分之一,和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時,優勝人數以參賽人數之二分之一比例錄取,獎勵如下
        :(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第 4  名:獎狀乙幀。
        第 5  名:獎狀乙幀。
        佳作:獎狀乙幀。
  (二)每 1  職類前 5  名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
        育部訂頒之「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
        法」,「高級中等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
        點」,「專科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
        及招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三)凡競賽成績及格,且符合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
        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者,得於
        競賽結束 2  週後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下
        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術科證明,並依規定於 3  年內參如相關
        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時,得免術科測試。
  (四)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