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四十七屆全國技能競賽計畫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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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限)。成績不及
        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  名:獎狀乙幀。
        5.第 5  名:獎狀乙幀。
        6.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獲得前 5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
        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
        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
        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
        項規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
        告之。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
        者,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其選手成績及格者,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
        發給,其餘獎勵與正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並按
        成績依序遞補。
相關圖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