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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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政府
      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
      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
      約書(如附件八),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習
      、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事,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並以加保日前之最後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
        續參訓。
      訓練單位應於學員參訓當日,為學員辦理參加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並於學員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
      退保作業。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害
      ,由訓練單位賠償。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核對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政作
      業事項,並於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函送
      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員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地方政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
      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
      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並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
      措施。
      參訓學員之訓後就業成效,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結訓後請各用人單位於訓後一個月內依承諾之勞動條件僱用合格
        結訓學員,並將結訓後學員就業類型、到職日期、就業單位名稱
        、地址、連絡方式、工作職稱或條列摘述主要工作內容、工作薪
        資、個人聯絡地址及電話等項就業成果及未就業學員之未就業原
        因登錄資訊系統。
  (二)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就業職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
        ,並將認定結果輸入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三)將學員訓後就業單位之類型(如:居家服務單位、社區、機構、
        醫院、其他等類)登錄資訊系統,並由資訊系統將已結訓學員資
        料逕匯入衛生福利部照顧服務員結訓人員管理系統。
      前項參訓學員之訓後就業成效登錄填報情形,地方政府應列入訓練
      單位日後申請辦理照顧服務員訓練之行政作業執行能力審查項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