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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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地方政府統一規範,且應符合預算
      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地方政府
      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地方政府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
      為勞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訓練單位應編製參訓學員服務手冊,並與參訓學員簽訂職業訓練契
      約書(如附件六),使學員充分瞭解參訓之權利義務,並獲得學習
      、申訴管道及各項輔導服務等相關資訊。
      學員以失業者身分參訓,於參訓期間另由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
      位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情事,依下列
      原則處理:
  (一)經查確有工作事實者,應認定為非失業者,依規定辦理離、退訓
        ,並以加保日前之最後一次參訓日為離、退訓日。
  (二)經查無工作事實者,應由學員本人出具證明,且訓練單位應就其
        加保情形通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處,並同意依原適用對象別繼
        續參訓。
      訓練單位受理民眾報名時,應至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參訓紀錄,並
      查驗其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為學員,包括在職者,於參加訓練當日
      辦理參加訓字號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事宜,並於學員離訓
      、退訓、完訓或結訓當日辦理退保作業。
      訓練單位未依前項規定為學員辦理相關保險,學員因此所受之損害
      ,由訓練單位賠償。
      學員參訓當日,訓練單位應依規定核對其參訓身分及資格等行政作
      業事項,並於開訓日次日起十日內將學員名冊及參訓證明文件函送
      地方政府。
      訓練單位應於開訓後十五日之次日起算二個工作日內,檢送參訓學
      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文件,供地方政府審查,如須補正資料者
      ,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正。
      訓練單位應配合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之訓練課程、成績考核、就業成
      果、學員滿意度調查等作業事項,以確保訓練資料之完整性;並依
      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安全
      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