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中高齡及高齡勞工績優事業單位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9 年 04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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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選者於報名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
      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其參選或獲獎資格,
      並以書面限期繳回已頒發之獎座、獎金或等值獎勵品: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相關勞動法規,且情節重大。
  (三)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
      前項參獎者經限期繳回獎座、獎金或等值獎勵品,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