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法律關係終止後二個月內,將所完成之工作、
辦理進度與未完成案件等相關公文檔案及資料移交勞發署各分署、
退還賸餘款項及辦理財產點交,由勞發署各分署接續處理。移交後
所生爭議可歸責於直轄市政府者,直轄市政府應負相關責任。
直轄市政府應於委辦期間屆滿當年度第二季,依本計畫規定就執行
成效及後續規劃準備,向勞發署提出說明報告;屆期未提報或未依
規定提報者,視同放棄接辦或繼續委辦,由勞發署各分署收回辦理
。
經勞發署辦理委辦期間屆滿前評核後,評核結果供本部參酌,以決
定委辦期間屆滿後之辦理方式。本部並應於委辦期間屆滿前三個月
,以書面通知直轄市政府決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