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試務工作安全維護及保密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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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測試辦理單位應定期檢查保密事項資料之保管情形,並做成紀錄。
      保密事項資料之保存,應依試場規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超過保
      存年限時,確實辦理銷毀,銷毀方式應依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