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之事業單位相關資料。
受領補助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應不予補助;已補
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一)不實申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勘查。
(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四)重複申請補助。
(五)成效不佳。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以致支用單據毀損、滅失
等情事。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回
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其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