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獎勵
(一)每 1 職類取前 5 名優勝選手,另得取佳作數名(佳作以參賽
人數二分之一【無條件進位】,扣除第 1 至 5 名後之名額為
限)。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名次,亦不獎勵。
(二)獎勵方式如下:
1.第 1 名:獎金新臺幣 8 萬元、金牌 1 面、獎狀乙幀。
2.第 2 名:獎金新臺幣 6 萬元、銀牌 1 面、獎狀乙幀。
3.第 3 名:獎金新臺幣 4 萬元、銅牌 1 面、獎狀乙幀。
4.第 4、5 名、佳作:獎狀乙幀。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分區技能競賽獲得
前 3 名選手,自獲獎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
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術科測試證明;全
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選手,自及格日起 3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
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時,得向主辦單位申請技能檢定免
術科測試證明。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
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同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
定辦理。得免術科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主辦單位公告之
。未公告表列者,不得申請免術科測試。另申請免術科測試者,
必須先符合技能檢定各職類及級別之報檢資格。
(四)優勝選手得申請技優甄審及保送入學,請依教育部訂頒之「中等
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高級中等
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專科學校
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實施要點」(如附件 4)及招
生辦法或簡章規定辦理。
(五)舉行表演賽之職類,獎金比照前項標準減半發給,其餘獎勵與正
式競賽職類相同。
(六)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
,並按成績依序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