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 16 屆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暨第 10 屆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國手選拔賽計畫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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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為減少競賽材料及相關資源的浪費,已報名卻無正當理由未參賽
        者,將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主辦單位於次屆競賽時,得不接受提名單位推薦該職類選手參
          賽,且得不接受該選手報名。
        2.以上所謂正當理由係指天災(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
          等不可抗力之重大偶突發事件)和無法預期(重大車禍、生病
          住院、家有重大事故等具有證明)之因素。但選手預知屆時無
          法參賽時,應事先於競賽 2  週前(即 109  年 5  月 21 日
          前)以書面方式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或承辦單
          位辦理請假,經獲准者,則不在此限。請假者視同放棄該次參
          賽權利,屆時不得再行主張恢復。
  (二)對技能競賽熱心贊助經費、材料、設備、國手訓練及提供就業機
        會之單位或個人,由主辦單位獎勵之。另技能競賽選手獲技能競
        賽成績前 5  名及佳作,頒給提名單位、培訓單位及指導老師獎
        狀乙幀。
  (三)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異議時,應於英雄榜公告後 3  小時以內,由
        選手本人,以書面載明參賽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
        、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等向大會提出。逾時提出者,
        不予受理。
  (四)作品之所有權及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五)競賽時間及場地如有變更時,大會另行通知。
  (六)選手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https://www.
        wdasec.gov.tw )訂閱電子報,或加入「台灣就業通」及「技能
        競賽充電讚」等臉書瀏覽競賽訊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