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
第 13 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