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勞動財團法人誠信經營規範指導原則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3 日
13
十三、財團法人應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
      察人、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主動說明其與財團法人有無潛在之
      利益衝突。
      財團法人之董事應秉持高度自律,對董事會所列議案,與其自身或
      其代表之法人或政府機關(構)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財團法人利
      益之虞者,得陳述意見及答詢,應避免加入討論、表決及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間亦應自律,避免不當相互支援。
      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及該等職務之人,應避免藉其在
      財團法人擔任之職位,使其自身或關係人獲得不當利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