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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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地方主管機關於提報禁止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案件時
      ,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被大量解僱勞工是否可獲得法院裁定准予民事保全或強制執行,
        且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被大量解僱勞工是否可獲得相當之積欠工資墊償。
  (三)事業單位是否已與被大量解僱勞工為相當之協商。
  (四)事業單位是否已向被大量解僱勞工提供相當之擔保。
  (五)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是否仍有相當之餘額。
  (六)其他行政手段得否達成同一目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