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應檢附下列文件、 資料,送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文件或僱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