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診斷罹患職業病補助及津貼核發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3 條
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
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
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