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辦理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之醫療補助、失能津貼及死亡津貼,其審 查、核定及發給作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補助、津貼者,保險人應撤銷或 廢止補助、津貼之全部或一部,並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