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 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 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