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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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用人單位應於核定之開訓日起九十日內完成學員錄訓作業,逾期未
      完成錄訓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用人單位應於學員投保勞工保險之日起十五日內,於本系統登錄錄
      訓情形,逾期者,未登入之核定名額視同放棄。
      用人單位應於學員離(退)訓日起十五日內,於本系統登錄離(退
      )訓情形。
      用人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課程人數不得逾其所僱用員工人數百分
      之二十五。
      前項所稱僱用員工人數之計算,依該工作崗位用人單位申請訓練計
      畫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月底生
      效人數計算;僱用員工人數四人以下,以四人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