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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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事項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人事法規
      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各受補
      助單位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