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三、本事項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他相關人事法規 辦理,本部並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及補充規定,另行通知各受補 助單位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