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
見及答辯機會,除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過程,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
他人格法益。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