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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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參加事業單位安排之第五點第一項訓練課程,事
      業單位應於各該訓練課程實施訓練日當日開始上課三十分鐘內,於
      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完成請假登錄作業。
      事業單位應安排請假勞工補課,並得安排其參加本署勞動力發展數
      位服務平台之數位訓練課程,且依前點第三項變更訓練課程。
      補課時間不受第五點第四項應於減班休息時段規定之限制。但補課
      時間安排於減班休息時段以外者,其時數不得逾該月訓練課程總時
      數百分之二十。
      前二項補課應於該月訓練課程結束之日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