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考核獎勵及輔導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3
十三、分署於本署辦理實地考核後,得參考實地考核小組委員意見,及轄
      內地方政府需求,訂定考核次年度之輔導計畫,並得辦理觀摩研習
      。
      前項輔導計畫,分署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送本署備查,並於執行
      完成後一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送本署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