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 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