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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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雇主申請職場支持費中之群組進用獎勵金,分署除依前點規定辦理
      外,其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發;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
      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僱用同一身心障礙員工,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
        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二)同一雇主再僱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勞工。
  (三)庇護工場僱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
  (四)申請群組進用獎勵金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
        比率進用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群組進用獎勵金期
        間,所僱用之身心障礙者經列計為雇主應依法定比率進用之對象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