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3-1 條
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各職業訓練中心進用現仍在職且未具法定
任用資格之人員,由考試院限期辦理考試,以定其資格;其考試辦法由考
試院定之。未經考試及格者得繼續任原職至離職為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