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
第 131 條
零件突出之容器除依第一百二十八條至前條規定外,應採取防止因此等零
件引起之損傷致漏洩氣體之措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