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32 條
雇主對於動力車鋼軌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
一、鋼軌接頭,應使用魚尾板或採取熔接固定。
二、舖設鋼軌,應使用道釘、金屬固定具等將鋼軌固定於枕木或水泥路基
    上。
三、軌道之坡度應保持在千分之五十以下。但動力車備有自動空氣煞車之
    軌道得放寬至千分之六十五以下。
前項枕木之大小及其間隔,應考慮車輛重量,路基狀況。
第一項所使用之枕木,如置於不易更換之場所,應為具有耐腐蝕性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