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動力車軌道路基,如車輛在五公噸以上者,其除應由礫石、碎石 等構成外,並應有充分之保固,與良好排水系統。 雇主對於前項以外之軌道路基,應注意鋼軌舖設、車輛行駛安全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