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14 條
專業人員接受專業訓練、在職進修訓練成績及格者,由主辦訓練單位發給
結訓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