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2 月 05 日
第 14 條
股長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處理及改進事項。
二、關於主要文稿之撰擬及初核。
三、關於本股人員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關於長官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