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8:32
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8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凡工人繼續工作五小時,至少應有半小時之休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