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廠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6 月 24 日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工人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得因故放棄
、取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