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4 條
本規則所稱氧化性物質,指下列危險物:
一、氯酸鉀、氯酸鈉、氯酸銨及其他之氯酸鹽類。
二、過氯酸鉀、過氯酸鈉、過氯酸銨及其他之過氯酸鹽類。
三、過氧化鉀、過氧化鈉、過氧化鋇及其他無機過氧化物。
四、硝酸鉀、硝酸鈉、硝酸銨及其他硝酸鹽類。
五、亞氯酸鈉及其他固體亞氯酸鹽類。
六、次氯酸鈣及其他固體次氯酸鹽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