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鉛中毒預防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06 月 2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修正第 26 條條文之第 2  項、第 31 條條文之第
2~5  項及第 31-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生效。
第 14 條
雇主使勞工於室內作業場所以散布或噴布方式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十一款
之施釉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局部排氣裝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