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爆竹煙火製造業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1 年 04 月 22 日
第 14 條
曬藥場應設於有火藥區內,其與作業室之距離不得小於十公尺。其曬藥架
之材料應為木質或竹質,而以竹釘或藤條固定之,如使用鐵釘,應不得外
露;其曬藥盤之材料應為木質、竹質或其他不發火材料舖以牛皮紙。曝曬
時應保持曝曬物品之穩定,以免發生磨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