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2
法規名稱: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及檢查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2 日
第 14 條
前條資料事業單位應依作業實際需要,於事前組成評估小組實施評估。 前項評估小組之組成及評估,準用第六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