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4 條
勞保局收到申請資料,必要時得先送請學者專家初審,經審查委員會審核
,提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審議。
前項審查程序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完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