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第 14 條
助理訓練師或副訓練師教學成績優良,合於第五條或第六條規定資格之一
者,其服務之職業訓練機構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升級資格審查。經
審查合格者,發給升級證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