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95 年 11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4 月 03 日
第 14 條
職業訓練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變
更證書之記載;其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有變更時,應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變更事項,準用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之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