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進修訓練補助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4 條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
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