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14
十四  接受補助單位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
      追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
       (格式如附表六之一、二) ;接受補助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
      會計業務及預估就業率達成度等實際辦理結果,將列入執行紀錄,
      並據作評核指標,其整體績效表現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
      ,將停止受理本計畫補助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