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4 條
主管機關對受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單位,得提供下列補助︰
一、服務費或人事費。
二、評量工具費。
三、行政管理費。
四、督導費。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項目。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