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第 14 條
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予核准:
一、未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者。
二、申請人曾申請政府機關同性質之貸款或為政府相關貸款之逾期戶。
三、申請貸款之文件資料不實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同性質之貸款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於民國八十六年辦理之關
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