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1:41
法規名稱:
廢
職業介紹法 (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第 14 條
公設職業介紹機關,對於發生團體糾紛之僱方及傭方,仍得繼續行使其職 務。但應先將糾紛事實告知關係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