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4 條
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不予核發補助、撤銷
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得二年內不予補助。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
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