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服務契約訂定準則 (民國 93 年 06 月 1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18 日
第 14 條
用人機關 (團體) 應為進用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全
民健康保險。
用人機關 (團體) 未能依前項規定為進用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時,應為其投
保新台幣一百萬元之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