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
第 14 條
接續聘僱之雇主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以遞補招募許可申請接續聘
僱者,以補足所聘僱外國人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